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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同等学力法学辅导自测题

来源:未知 更新日期:2016-01-23 分享:
  新阳光教育的辅导老师今天给大家带来同等学力法学辅导自测题。本套自测题分为两个部分,同等学力经济辅导自测题第一部分为基础部分,第二部分为进阶部分。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自测情况对自己的知识掌握水平,制定相关的备考方案和备考侧重点。
 
  同等学力法学辅导自测题第一部分
  1、简述汉代的刑制改革。
  2、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同等学力法学辅导自测题第二部分
  1.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
  2.简述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同等学力法学辅导自测题第一部分参考答案:
  1、简述汉代的刑制改革。
  (1)秦代刑罚苛酷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汉初由于条件限制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刑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汉文帝开始改革肉刑。
  (2)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少女缇萦上书替父赎罪,要求将自己没官为奴,以代替父亲因犯罪而获得的黥刑,她指出了肉刑制度断绝了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3)汉文帝为之感动,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但汉文帝改革中出现了由轻改重的现象,因而被认为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4)汉景帝随后继续进行改革,他减少了笞数,并且规范了笞杖的刑具及施刑方法,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刑罚继续向轻刑方向发展。
  (5)汉文帝、汉景帝的改革,为结束奴隶制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它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的发展是明清时期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的会审分为“圆审”与“三司会审”。(1)三司会审自明初明太祖洪武年间即已开始,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由皇帝进行 后裁决。(2)九卿“圆审”是明代又一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经过二审后罪犯仍不服从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 后报奏皇帝裁决。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更为系统完整的会审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会审:(1)九卿会审。九卿会审由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结果报皇帝裁决。(2)秋审。秋审是专门针对死刑的 重要的死刑复审程序,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后分别予以处理。秋审被清统治者看成是国家大典,号称“秋谳大典”,清朝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秋审的基本规范。(3)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致相同,但时间晚于秋审。(4)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因于每年夏天小满后至立秋前一日,目的是快迅决放在监的笞杖“轻刑”案犯,清中叶后因意义不大,废止了热审。
  对秋审、朝审的案件,分四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实,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种,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不大的,可减为流刑或充军烟瘴极边,或者再押监候留,待来年秋审再审。第三种,可矜。案情虽然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减为流、徒刑。第四种,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如果其家庭有“亲老丁单”可以申请免死以扶养父母,但是否可行需皇帝裁决。
 
  同等学力法学辅导自测题第二部分参考答案:
  1.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 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 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简述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⑵防卫过当;
  ⑶避险过当;
  ⑷中止犯;
  ⑸从犯;
  ⑹胁从犯;
  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可以情节”是由许可性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它又分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a、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⑷预备犯;
  ⑸未遂犯;
  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后自首的;
  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b、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 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于同等学力法学辅导自测题参考答案存在疑问或是想要知道科学的同等学力法学备考方法的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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