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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同等学力教育学备考练习---简答(4)

来源:未知 更新日期:2017-01-13 分享:

  1、学校的法律特征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利用一定的教育教学设施和选定的环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因此它有别于其他社会组织。这些特点归结到法律上来说,就是要确立教育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性质,也就是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规定任何一种行为方式时,都应考虑学校所担负的公共职能:①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表明,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表明,学校教育必须与宗教分离。③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涉及到了教学语言文字和课程设置等一系列问题。


  2、学校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的。一所按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学校教育机构,作为一种合法的专业组织,应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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