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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同等学力教育学备考练习---简答(5)

来源:未知 更新日期:2017-01-17 分享:

  1、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从法律上规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在于:①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②有利于按照教学的客观规律办事;③有利于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④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基本形式: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学校内部领导体制中的权力配置:①校长: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首脑,直接对政府或学校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一般包括领导学校的教学和行政工作;负责教师的选聘、晋升和评定;处理与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所在社区的关系等。②副校长:其职能是协助校长完成日常工作,对校长负责。③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活动的需要设置,其职能是协调学校各种教学和行政事务,并开展与本单位具体任务直接有关的活动。


  2、学校的法律地位


  (1)两种不同的主体资格和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如下两类:①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教育机构行使国家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纵向型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②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教育机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内容,以平等有偿为基本特征的横向型关系。③学校教育机构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学校法人:①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应的,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②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法人应能作为独立完整的单位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或促栽机构起诉或应诉。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教育机构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④由于学校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一般把它看做公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的范畴。⑤由于以上特点,对学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作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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