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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简述题练习(19)

来源:未知 更新日期:2017-04-12 分享:

  1、试述对“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的理解。


  2、试述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参考答案:


  1、“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表明法和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法首先要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其次要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一) 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当然,正义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法所促成实现的“分配正义”,并非对一切人都是正义,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更是如此。


  (二) 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公正地解决冲突,其主要标志是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规则: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也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


  ⑴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任何长官非法干涉的自由,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


  ⑵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应该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法律纠纷应该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者来审理。


  ⑶审判公开。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制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


  ⑷当事人权利平等,冲突和纠纷双方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回答对方的辩论和证据。


  ⑸判决的内容应当有法的根据和事实的根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迟误。


  ⑹应有上诉和审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⑺律师自由。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2、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可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这种法律地位是其职权范围以及与中央关系的基础。


  香港基本法对由中央行使的职权和负责管理的事务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即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基本法;修改基本法。这些权力都是限制在国家主权和统一所绝对必须的范围之内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是十分广泛的,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和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史无前例的。


  处理好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应当把握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国家统一、主权与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相结合。二是在“一国”前提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制”共存,彼此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三是依法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凡处理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时,应当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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