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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简答题练习(1)

来源:未知 更新日期:2018-01-25 分享:

  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参考答案:


  会审制度的发展是明清时期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的会审分为“圆审”与“三司会审”。(1)三司会审自明初明太祖洪武年间即已开始,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由皇帝进行 后裁决。(2)九卿“圆审”是明代又一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经过二审后罪犯仍不服从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 后报奏皇帝裁决。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更为系统完整的会审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会审:(1)九卿会审。九卿会审由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结果报皇帝裁决。(2)秋审。秋审是专门针对死刑的 重要的死刑复审程序,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后分别予以处理。秋审被清统治者看成是国家大典,号称“秋谳大典”,清朝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秋审的基本规范。(3)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致相同,但时间晚于秋审。(4)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因于每年夏天小满后至立秋前一日,目的是快迅决放在监的笞杖“轻刑”案犯,清中叶后因意义不大,废止了热审。

  对秋审、朝审的案件,分四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实,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种,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不大的,可减为流刑或充军烟瘴极边,或者再押监候留,待来年秋审再审。第三种,可矜。案情虽然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减为流、徒刑。第四种,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如果其家庭有“亲老丁单”可以申请免死以扶养父母,但是否可行需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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