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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和处罚。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信用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用不真实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挂失而无效的信用卡等行为。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四是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 第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划清本罪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信用卡的界限,后者所列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使用欺诈手段,故不是犯罪。也要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2)划清本罪与使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少财物的界限。后者因未达数额较大而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本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因两罪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断为宜。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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