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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凡是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的情况。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齡、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规定有四种情况: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又聋又哑的人;三是盲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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