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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可以直接占有,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同时性,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的异时性,有间隔。 6)权利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1)分离原则(答独立性也可),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 2)抽象原则(答无因性也可),是指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3)形式主义原则(或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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