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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下列高度自治权(07,简答,5):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1)行使立法权利(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培养干部的权利(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8)管理财政的权利(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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