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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调解方式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调解的原则主要有: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他善良习惯。调解一般须制作和解书,通常包括双方争执简要事由、调解成立方式、和解的原则及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等。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须奉公守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人权,不乱打乱罚等,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
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人民司法工作公正与利于效率的结合,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