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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 大、实施地区 广、适用时间 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按照 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地主不分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